用淋浴房慎记安全提示
钢化玻璃门碎裂后伤及家人 《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有安全告知警示义务
sgxiu装修网日前接待的一消费者投诉称,价格不菲的淋浴房钢化玻璃门使用时碎裂并伤及家人,而厂商却以“钢化玻璃都存在自爆率”、“已过保修期”等借口刻意淡化、回避责任。sgxiu装修网调查后发现,厂商没有完整提供安全使用材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家住塘沽区兴海园的王先生称,两年前在美家商城“法恩莎洁具”(现为“博朗卫浴”)处购买了“曼恩”牌淋浴房,去年6月,4岁女儿使用时发生推拉门碎裂,并受伤。经销人员王女士提出厂商不能承担全部责任的三点理由:“钢化玻璃都存在千分之三的自爆率”、“产品已过保修期”以及“事故原因难以查明”。而王先生则坚持认为厂商在安装前后没有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等必要材料,自己对产品的潜在危险毫不知情,所以家人是无辜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厂商赔偿。厂商解释没有提供说明材料的理由是“消费者没向我们索要”。
“天津南玻”的技术人员李鹏以及天津大学材料科学方面的教授认为,“自爆”确实是钢化玻璃具有的一种特殊情况,不能就此认定产品是否伪劣。另外使用环境复杂、形状结构不合理以及受到特殊外力时都有可能引发自爆,但一般情况下自爆和使用时间没有直接关系。他们认为淋浴房所用材料要比户外的工程用钢化玻璃使用环境复杂得多,其工艺和安全测试程序应该更加严格。
英联律师事务所的赵建民律师认为,消费者提到的厂商没有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等材料,表明经营者未尽到告知义务,从这个角度看,商家应该为此承担一定责任。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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