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下周实施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从2008年1月1日起,《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林文主任指出,《条例》实施后,老百姓装修房屋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根据该条例,做装修要先通知物管,并需要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涉及公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公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除了告知物管单位,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前,还应当告知相邻权利人。“装饰装修造成相邻权利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等,施工方、装修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装修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损失由施工方造成的,装修人先行赔偿后有权向施工方追偿”。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消费者在装修设计时不能乱拆改,不可以在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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