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保又出新规 开发商不保修要罚3万元
买到一套好房子是购房人的希望,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这到手的房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近日业主维权又有新保障。
常熟的钱女士买了一套商品房,装修入住第二年就发现房屋渗水并报修,由于渗水问题一直未能解决。钱女士最终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漏水原因、因渗漏造成的修复整改方案以及因渗漏造成的损失分别进行鉴定,判决由房地产公司赔偿她2万多元。
苏州市中院民一庭法官沈军芳:“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在保修期内应该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今年7月1号即将施行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开发商除了承担民事责任,新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质量保修和赔偿责任,反之要处以2到3万元的罚款。
律师吴泓斌:“这有助于敦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肃对待商品房质量保修的工作,也给广大的业主提供了一种维权的渠道。”
根据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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